1,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2,打假案件原告人员呈家族化、团队化、地域化、专业化特点。对2015、2016年两年受理案件统计分析,维权主体中90%以上为知假买假者或其亲属,打假的对象主要针对履行能力较强的品牌商户、大型商业体、网络购物平台,案件涉及购买商品的数量亦超出一般日常需求。诉讼成为知假买假者牟利的一种手段。
当诉讼已成为知假买假者牟利的一种商业手段,法院还支持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吗?
1,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2,打假案件原告人员呈家族化、团队化、地域化、专业化特点。对2015、2016年两年受理案件统计分析,维权主体中90%以上为知假买假者或其亲属,打假的对象主要针对履行能力较强的品牌商户、大型商业体、网络购物平台,案件涉及购买商品的数量亦超出一般日常需求。诉讼成为知假买假者牟利的一种手段。
近日,苏州中院审结了一起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案件,但是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其赔偿的诉求。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某品牌的辅酶Q10营养软胶囊50瓶,共计3560元。其后王某以该电商平台将辅酶Q10胶囊当作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法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将电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货退款,按照商品价格十倍赔偿,即赔偿35600元。
王某同时还起诉了另外3个案件,显示其在同一时间段购买该品牌的辅酶Q10营养软胶囊共有100瓶,且王某在一年前也曾购买配料显示包含辅酶Q10的其它商品,并以同样的起诉理由要求销售者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案涉辅酶Q10胶囊当作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王某以此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电商应退回王某3560元。但对于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近年来出现较多的知假买假的情况,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安全法的规定,王某以此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电商应退回王某3560元。但对于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近年来出现较多的知假买假的情况,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刘皓律师认为: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在客观上对消费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对此,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所谓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对于牟利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所谓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对于牟利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17年3月14日,苏州中院举行新型消费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由于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类纠纷案件数总体呈上升态势。2016年年底,上级法院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案件裁判尺度进一步统一,受理案件数量有减少趋势。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2759余件、审结2527余件。苏州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杨恩乾通过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的调研发现,消费领域的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涉诉类型方面1
维权案件涉及内容从传统日用商品延伸至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银行(金融)服务、短信服务、汽车质量、美容服务、教育等新型消费样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网络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银行(金融)服务及住宿餐饮服务成为人民生活常态,同时相应领域的消费纠纷也明显增加。
维权主体方面2
打假案件原告人员呈家族化、团队化、地域化、专业化特点。对2015、2016年两年受理案件统计分析,维权主体中90%以上为知假买假者或其亲属,打假的对象主要针对履行能力较强的品牌商户、大型商业体、网络购物平台,案件涉及购买商品的数量亦超出一般日常需求。诉讼成为知假买假者牟利的一种手段。
诉讼请求方面3
从受理案件统计分析,“退一罚三”、“退一罚十”等惩罚性赔偿诉请高达98%以上。“退一罚三”、“退一罚十”的立法功能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在食品、药品领域,判断的关键是对“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及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的认定,在非食品、药品领域,判断的关键则是对于“欺诈”的认定。
争议焦点方面4
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通过质疑原告消费者身份来进行抗辩,认为原告多次或一次购买超出正常消费所需的商品量,不符合消费者的认定标准。在商品质量问题本身,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判定标准的认识分歧较大,尤其是涉食品案件,商家往往抗辩其所售之食品仅有形式上的瑕疵(如包装、标签),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消费者一方则坚称形式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
审理周期方面5
消费类案件中,生产日期的起算、食品标准、进口检验检疫、涉案添加剂的适用范围等都有可能涉及大量专业性内容,证明难度较大,对评估、鉴定依赖较强。一旦启动鉴定程序,案件审理周期就会自然拉长。
结案方式方面6
该类案件因标的额较小,考虑到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被告往往都不会到庭应诉,或因涉诉被告多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超市、药房、网络销售平台,考虑到判决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品销售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大部分销售者都会选择与原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