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法云:先谋事则昌,后谋事则亡;企业经营法律为安全第一保障,防患于未然,预防为先!
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 专业、周密、审慎、严谨的法律精神才能审视风险、未雨绸缪!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专业律师像专家医生一样,不可或缺!
依据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权威解释,为依法免除行政处罚,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进货查验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举证义务,必要时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不能免除处罚。
第三,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供货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送货单、验收记录等(最好有供货商的盖章),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追溯及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企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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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狭义概念,即食品卫生安全(有毒、有害、卫生的生化检测不合格等),而非食品标准问题,
职业打假人也分良性打假和恶意索赔打假二种,我们赞扬那些为发现制假、造假,黑心食品做出奉献的民间义士,也常遭遇为牟利恶意购买商品索赔十倍的打架团伙。
近年来职业打假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已经异化为团队协同作战,即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使用或食用商品的一类消费者,其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故意购买后向商家索取惩罚性赔偿金;而在当今人民生活日益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今天,立法初衷在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惩戒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然其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许多职业打假人往往选择在食品标签上做文章,抓住食品标签的缺陷向超市、经销商、生产商主张十倍赔偿,令超市、经销商、生产商苦不堪言。考虑到与打假人长时间周旋的时间成本以及打假人向食药监、工商行政部门等进行举报对企业商誉可能造成的损害,许多被打假方往往认赔了事。但这一现象的产生与立法原意相悖,且在食品行业引起非议。
这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除了关注生产和销售还应该有法律法规事务的学习和预防风险管理。
无论法律法规如何变迁,对食品从业者而言,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对其有利的保护。在此,建议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企业合规事宜,设置法务团队,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寻求外部律师的协助,及时跟进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以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的发生。
食品从业者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无理索赔,应寻求有法了律师协助,及时收集、保全证据,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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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安色变!“史上最严”的法规体系,头顶“利剑”!
2.“四个最严”监管措施,让食品违法“无处遁行”!
3.除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要追刑事,企业安全轰然倒塌,“企业主”更甚坐牢!
4.“懂食药化+懂法律”的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机构太稀缺啦!
5.聘请专业合规人员不仅难找而且成本太高!
6.“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在食品专业业务方面不擅长!
7.恶意职业打假让“我”焦头烂额!
8.即将实施“双罚制”,老板也要同时受罚!
9.动辄被产品下架、消费索赔、商场罚款、行政处罚,“因小失大”损失惨重!
10.职业打假人恶意赔款!行政处罚罚款!合作销售渠道扣款!让中小食品企业主无法逾越!
有法啦食安专家律师团队近几年的反职业索赔胜诉案例上百起,已遥遥领先食安法律界同行!
起来!不愿做挨打的食品经营者!
让我们团结起来,依法维权,合法合规经营,共同推进食安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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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什么需要进行标签预审?
Q: 依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标签合规、产品合规相关的服务(为食品企业检查食品标签,协助企业加强食品标签的管理,为食品进口商检查进口食品标签的合规性,协助进口商快速完成进口食品的标签检查与备案工作),降低企业食品标签的安全风险,确保产品合规,预防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2019年4月22日,兼并商检后的新海关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也就是说海关总署取消了进口预包装食品首次进口的预标签备案,进口商风险自行负责!这就对目前进口食品商来说是开放的机遇也是企业食品安全的危机,势必会再引发市场上更多职业索赔人的十倍赔偿赔偿风险!因此事前专业预审标签一定要防患未然!
A:原来的进口标签通过了商检标签备案,拿到了卫生检验检疫证书为何还在市场上遭遇行政处罚和职业索赔!
Q: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间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方便广大食品经营者避免因食品包装标签引起的食品纠纷案件,有法啦食安团队团队特推出预防预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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