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采用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夸大宣传,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种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令人误解,引起销售狂潮。
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有2条、即37条和38条,分别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就是在做广告宣传的时候,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条文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很严重的损失,广告商应该担任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要为他宣传的广告产品效果负责,广告中不能有夸大商品质量、作用、功效等不真实的信息,下面是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责任。
1.主观方面。应区分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界定。
(1)广告主。第一,《广告法》38条规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有过错。第二,由于其在信息的掌握程度、经济实力以及集合程度上远胜于于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遏制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谋取私利,因此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不要求有过错。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38条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有过错,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行为的违法性是基本构成要件。
3.损害事实。38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存在损害事实。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责任。
1.主观方面。《广告法》37至44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行政责任要求其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是基本构成要件。
3.损害事实。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主要考虑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不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即使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因此在此处不需要以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