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漏标警示语的商品


   

案例分析:中文标签上无警示语的食品安全案

中文标签上无警示语,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十倍赔偿吗?


2016年刘皓律师代理的一起“新资源食品无警示语”的食品打假案,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努力,在中院成功翻案,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打假人“一赔十”的诉求。

案情介绍:蒋某在某知名商超购买了某品牌的酵素2瓶,共计3360元。其后蒋某以该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粉”而未在中文标签上标注警示语为由,称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货退款,按照商品价格十倍赔偿,即赔偿33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资源食品未标注警示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蒋某以此为由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刘皓律师认为:


1、打假人不具备判断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资格。

2、“玛咖粉”被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并且至今未被撤销,说明它是安全食品。

3、涉案产品标签存在瑕疵,并不能说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

4、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将标签问题与其它的食品安全问题区别处理了,虽然同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却在满足“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不需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仅支持蒋某的退货退款,没有支持十倍赔偿。

此为简述案例概要,为保护相关信息知识产权,不做展示,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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